永丰法院网讯 赊欠不锈钢货款,多次催讨未果,法院调解自愿以罚息做保证。9月1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调解中为保证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拖欠货款,自愿承诺到期不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拖欠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李某2009年3月份在原告张某经营建材店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材,货款为108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2010年5月12日被告到原告处支付了880元货款,尚欠10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被告在欠条上约定在5月底支付5000元货款,6月底支付剩余一半。但李某未按其所出具的欠条上所说时间支付欠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考虑到案件双方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就是还款时间问题。承办法官积极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李某自愿在2010年2010年10月14日前支付张某不锈钢货款10000元。为证明自己会按时还款,李某承诺若逾期未付,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欠款之日起计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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