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9月25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细心调解下,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了工程款。 2009年3月2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该村的大门及围墙进行翻新改造。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向被告领取了部分工程款。但因对所欠工程款数额有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为此,2010年9月16日,原告向永丰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7000元及违约金。
9月25日,在审理中,主审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和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案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体施工工程队,另一方为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委员会,既要维护村民委员会的利益,又不损害施工方的权益,本案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为此,在庭前已做工作的基础上,庭审中法官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又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主动放弃了被告对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元,并当庭进行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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