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一名年轻教师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致伤成一级伤残.9月2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共赔偿原告近百万元人民币。 原告张某系某乡镇小学正式教师,2010年3月4日上午,原告张某驾驶燃油助力车前往学校上班,在由南向北行至藤田秋江段时,被告王某驾驶一辆货车由北往南行驶,两车会车后原告助力车倒地致原告受伤严重,被告王某从货车后视镜中发现后,拨打了120救护车并报了警,还向其货车投保的被告峡江保险公司报了案。救护车到来后将原告送往永丰县人民医院抢救。
3月12日交警大队作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当事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3月18日,原告转入南昌第九四医院住院治疗,至 7月16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同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至今仍未出院,处于昏迷状态。经委托鉴定,原告损伤为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驾驶助力车会车时,致张某驾驶的助力车倒地并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且被告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永丰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应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峡江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全部由被告王某赔偿。因被告王某为其车辆还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由被告王某承担的赔偿部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峡江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峡江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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