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9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告的证人旁听了庭审而当场作出不准其出庭作证、取消其出庭作证资格的决定。 9月25日,永丰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开庭前法官询问当事人,旁听人员中有没有证人,如果有按规定不能旁听庭审,证人必须离开法庭。被告看了下旁听人员,然后叫一男子出去。该男子当场走出法庭,庭审如期进行。当由被告举证时,被告叫证人出庭作证,其证人就直接从旁听席中走出来。对方马上提出质疑,认为证人旁听了庭审不能作证。
法官采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质疑,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而本案中被告对其提供的证人本已通知其不能旁听庭审,但是证人混进法庭偷听庭审,违反了该规定,于是当场作出不准其作证、取消其作证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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