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9月2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偿付原告宋某20000元购车款,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2009年10月31日,原、被告口头达成工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工程车赣D26539,作价61800元,被告当即支付41800元,余款2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09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还清。同时原告出具给被告一份机动车行驶证,上面记载年检合格至2007年9月。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原告一再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称,原告的车辆没有合法的年检手续,是欺诈买卖,故诉请法院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原告归还购车款41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工程车买卖合同时,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 年检合格日期至2007年9月,被告收到行驶证后仍支付了41800元,也就是在达成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合同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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