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丈夫婚前买房,但直到婚后才付清全部房款,女子诉请离婚并分割房产,10月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女子获得房屋补偿款44700元。 2003年7月,被告陈某根据双方约定,以69800元的价格向其堂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4年上半年付了30000元房款,2004年下半年被告替堂兄做铝合金窗户又折抵房款10000元,同年12月,被告搬入新房中居住。
2005年1月18日,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在该房屋中举办酒席,并居住至今,婚后被告陈某付清了余下的房款29800元。2007年6月22日,被告以其名义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证。由于性格不合,感情不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房产。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将该房屋作价209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应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双方诉争的房产,虽系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29800元偿还了房款,应按比例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房款及其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决商品房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应补偿原告唐某房款4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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