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一位农民本想建一座房子,岂料建造途中发现所购买使用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 10月9日,经过永丰县人民法院的成功调解,该农民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今年夏天,原告钟某在恩江镇解家巷建造一栋民房, 7月16日,原告购买了被告永丰县某水泥公司生产的峨峰牌水泥6吨。7月17日,原告用该水泥倒房屋第一层的柱梁和楼面现浆,半个月后,原告发现用该水泥所倒的柱梁和楼面现浆用脚擦后成条并起灰,遂得知被告生产的水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当即打电话告知被告水泥有质量问题,但被告当时不予认可。8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技术员涂某一起抽样送检,经鉴定为不合格。被告生产的不合格水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对赔偿事宜又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的真诚调解,被告永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当即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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