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铲车司机潘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幸因铲车发生侧翻受伤,但雇主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0月1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司机潘某损失10000余元。 被告李某购买了一台20吨的锅炉,租用场地组建了一个供汽车间,用谷壳燃烧生产蒸汽供纸厂用汽,2009年11月份起,被告李某雇请原告潘某为其开铲车帮忙铲谷壳,工资为每月1200元。2009年11月12日晚,原告潘某值夜班,在驾驶铲车倒车时铲车发生侧翻,致原告右脚严重压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原告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潘某经被告李某同意到供汽车间开铲车,并由被告李某支付工资,因而被告李某与原告潘某之间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被告李某是雇主,原告潘某是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关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65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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