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9月1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高某在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4561元。 原告周某由被告高某雇请,为被告高某新建的房屋贴外墙瓷砖。2009年11月28日下午5时许,原告周某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以系被告雇请为由起诉至永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84959.84元。被告以原告自己未尽到谨慎义务,且医疗费大部分用于做脑肿瘤手术为由拒付赔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雇请原告周某装修新建房屋外墙工程,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谭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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