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协议离婚后不久,前妻发现婚姻期间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让股份,遂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10月15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该女子获得了相应补偿。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将夫妻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15%股份挂靠在被告张某名下。2009年10月,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便将该股份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张某。一个月以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被告李某隐瞒其已经将股份转让给被告张某的事实,仍然约定股份归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持有。后来,原告得知被告李某已转让该股份的事实后,认为被告李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明知被告李某转移财产而受让股份,并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股份转让协议无议。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承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但被告张某放弃被告李某向自己的借款30万元,同时,被告张某同意被告李某原挂靠在其名下别处的8%股份单独划出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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