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十六年的借款,十六年的担心,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今天终于可以落地了。10月1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十六载的借款纠纷。借款人巫某与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永丰法院沙溪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90年代初期在信用社改制之前,巫某也曾是信用社的一名信贷协管员,同村人余某因做生意向信用社贷款。因当时借款上万是比较难的,在余某的请求下,巫某以个人名义于1994年12月25日帮余某贷款了1750元。由于一时疏忽,巫某未要求余某出具借条。借款于1995年12月25日到期后,信用社一直都催促巫某还款付息。巫某找到余某,余某却不认账,巫某多次与余某因此事发生争吵,此刻起巫某十六年的担心也开始了。
法庭法官了解到该案的具体案情后,从法理、情理多角度给巫某进行了讲解。巫某最终认可了由其个人还款,但因个人年迈无收入来源且其原来也是信用社的协管员,为此巫某要求对借款利息进行减免。原告方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请示领导最终同意了对被告巫某的借款利息进行一定额度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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