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生隙 法官调解释嫌

  发布时间:2010-10-20 14:27:37


    永丰法院网讯 借款15000元给朋友,岂料被拖欠久催不还。10月2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余某是被告曾某曾经是好友,2008年7月17日被告曾某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余某借款15000元,约定在两个月内还清。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5000元。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是好友,认为本案调解可能性极大。在送达诉状副本时认真听取了被告的口头答辩意见,被告听说原告起诉后很气愤,辩称该款是自己帮别人所借,现在别人未还款,导致自己也无法还清所欠原告的钱,而且原告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承办法官听取被告意见后向被告释明:他人借款未还与本案是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另外法官还仔细解释了诉讼时效的含义,原告在借款到期后一直在催问被告,也就是说一直在主张权利,本案也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所以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听完解释后向法官表达了调解意向,法官马上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当即付给原告5000元,余款10000元在明年年底还清,原告表示可以撤诉,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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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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