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今年68岁的黄瑞生老汉一直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他一纸诉状要求其所在单位佐龙供销社和主管部门县供销社赔偿自己的工资等损失合计近60万元。10月2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调解了这起这社会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致此原告结束了长达十年的上访路。 原告黄瑞生于1942年生,1956年成为永丰县供销系统正式工,1998年3月原告承包原七都供销社收购门市部,1999年1月到莲花县六市焰花材料化工厂上班,1999年12月至2008年5月原告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司法机关审查,此期间原告未在被告永丰县佐龙中心基层供销社上班。1998年3月至2002年11月一直未领取工资,2002年12月原告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于2008年11月起诉其所在单位佐龙供销社和主管部门县供销社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永丰法院作出要求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判决。因种种原因,被告佐龙供销社和县供销社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退休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未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98年3月至2010年6月的工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合计599848元。被告永丰县佐龙供销社反诉要求原告移交帐册、单据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多次找双方调解,因双方结怨太深,互不相让,多次以失败而散。而原告自2000年起就不断地向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协商此案,导致原、被告的关系越来越僵。法官一直没放弃对该案的调解,细心查找症结所在:原告不服被告举报其挪用资金,被告不服原告欠其借款又不办理财务移交。找到问题的症结后,帮其理清错综的法律关系,法官又多次单方找到原、被告做工作,终于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工资等损失,被告放弃原告的欠款;原告将所有财务单据移交给被告,被告马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等。致此法院判决被告办理退休的判决得以解决,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有个了断,原告要求被告工资等各项赔偿也得到处理,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三大难题。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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