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水库承包的两个合伙人发生矛盾,相互之间展开了官司拉锯战,一方以自己疲于应诉致使水库疏于管理造成损失为由起诉,10月2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其索赔请求。 2007年,胡某以其姐夫宋某的名义承包投资经营了一座养鱼水库,2008年4月,因水库经营资金和管理运作方面的需要,胡某与张某签订了水库扩股承包协议,张某参与合伙投资,后来由于合伙人产生矛盾,张某独自霸占水库,且未向胡某分享收益,胡某遂在2009年4月起诉张某,要求确认扩股协议无效,并向自己支付经营收入,后因不具有起诉资格而撤诉。同月宋某起诉胡某、张某,理由是胡某未经宋某授权,要求确认胡某与张某签订的扩股协议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水库收入,一审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请求。该判决送达后,张某不服判决上诉,终审判决认定胡某、张某签订的水库扩股承包协议书真实有效。
2010年1月8日,原告张某又以胡某为被告、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2009年期间未经营水库造成的损失,理由是胡某与宋某等人恶意串通,滥用诉权。后来经过协商,三人签订了协议,胡某无偿退出合伙,水库由张某承包,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双方互不存在任何合伙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自愿撤诉,不再要求赔偿。胡某以及宋某在合伙期间和退伙之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损失。签订协议后,张某独自正常经营管理水库。2010年4月,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被告胡某、第三人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宋某与张某已经达成了协议,胡某自愿退出合伙,水库由张某合伙经营,张某自愿撤诉,放弃要求被告胡某、第三人宋某赔偿。协议签订后,张某撤回起诉,被告胡某也履行了该协议中的义务,且目前水库也由张某正常经营,该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协议应合法有效。因而,张某要求被告胡某、第三人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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