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本是协商好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剩余5万元到期就是不支付。原告杨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利付清所余财产分割款。10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令被告曾利支付5万元及其利息。 原告杨平与被告曾利本系夫妻,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09年1月17日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对子女、财产及债务均作了约定,其中在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由被告曾利补偿10万元给原告杨平,离婚当天付5万元,2009年7月1日前付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给原告,约定到期不付则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利息。但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支付。杨平遂至法院要求被告曾利付清所余财产分割款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自愿,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亲笔所书,真实合法有效,均应予以认定。而双方约定的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利息明显过高,故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比前者要低,原告的要求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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