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请人用叉车帮忙搬送瓷板,自己在装瓷板时叉车发生移动致使瓷板破裂,起诉车主赔偿因证据不足,10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车主作出适当补偿。 2010年7月8日下午,原告苏某请被告郭某开叉车为其搬运石材,报酬为每车50元,由原告及其员工谢某、刘某将石材搬上叉车,被告则因到医院看望自己生病的弟弟而未在现场。原告等人搬了十几块石材到叉车上,当搬运最后一块石材时叉车突然发生移动,已搬上叉车上的石材全部倒在地上,压在下面的石材基本破碎,上面的石材也受损坏,造成原告价值上10000多元的进口石材损毁。
原告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到场,并报了交警,交警到场拍照后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作处理。被告到场后,双方因对叉车发生移动石材损坏的原因争执不下,协商未果,原告以保留现场为由未让被告将叉车开走,五天后原告才通知被告开走叉车损失,造成了郭某的误工损失。因双方就原告的损失协商不成,原告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苏某请被告郭某驾驶叉车为原告搬运石材,根据约定,被告仅是开叉车搬运,而将石材从叉车上装卸均由原告负责,双方之间成立一种承揽关系。在原告及其员工搬运石材上叉车的过程中,叉车突然发生移动导致石材倾倒损坏,至于叉车为何会发生移动、石材为何会发生倾倒的原因无法确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叉车移动、石材损坏是由于被告未刹车和挂档。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未在现场指导装运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没有完全尽到义务。鉴于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为平衡双方的利益,永丰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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