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代友赊账 判付款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10-11-03 15:27:27


    永丰法院网讯 讲义气为朋友赊销农用车,最后自己买单。11月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代朋友赊购农用三轮车并为朋友垫付购车款的案件,一审判令被告程某偿付原告汪某车款8000元。 

    2010年2月,程某听说朋友王某要购买一辆农用三轮车,就主动介绍其到自己的老同学汪某的汽车公司选购。购车时,王某因当时所带现金不足,欲欠账。为人颇讲义气的程某见老同学汪某信不过王某,就以自己的名义给汪某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赊销期满后,当汪某向王某索要欠款时,才知王某外出打工,汪某只好持欠条向程某索要,而程某则以农用三轮车不是其购买为由拒不付款。无奈之下,10月汪某只好诉诸法院,要求程某偿付车款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给汪某出具的欠条,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程某虽然不是实际的欠款人,但当时出具署有自己名字的欠条时,他就在法律上将自己置于债务人的地位,因此负有还款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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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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