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婚姻期间因装修房屋购买玻璃,但直至夫妻离异至今未付清货款,11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支付货款1万余元。 张某在永丰县城经营一家玻璃店,2006年底,被告宁某为装修与妻子被告肖某共同购买的新房,从原告店内购买了玻璃,货款合计15034.7元。但就在这时,两夫妻因性格不合等原因闹矛盾,被告肖某也不在家过年,对购买原告玻璃的事不知情。2007年3月6日,张某找宁某要求付玻璃款,宁某因没有钱未付。2008年3月,宁某起诉肖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肖某所有,但对玻璃货款这项债务未作处理,只是提到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在另案确认分担。此后,原告多次找到两人要求付款,但宁某均表示不是其所负个人债务,肖某也应承担,肖某却以不是自己购买的玻璃自己不知情为由拒不付款,原告被迫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购买玻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并且是为了装修夫妻共有的房屋,该债务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宁某、肖某共同支付原告张某玻璃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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