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婿借款上法庭 抗辩未果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0-11-17 09:27:18


    永丰法院网讯 老丈人借款123100元给女婿,岂料被拖欠久催不还,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一齐告上法庭。女婿辩称借款已还清,欠条是丈人逼迫所写,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11月1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徐某、玉某在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玉某某的借款1231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徐某与玉某系夫妻,2008年至2009年8月24日,被告徐长贵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23100元,被告徐某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兹徐某欠玉某某总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到2009年底全部归还”。之后,经催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已还清原告的借款,欠条系被迫所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用于两被告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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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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