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权让与有效 债务人应仍付款

  发布时间:2010-11-25 11:52:16


    永丰法院网讯 合伙人之间转让债权,债务人却拒不付款,11月2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姚某立即向债权人徐某偿付债务。

    徐某与游某在永丰县城合伙开了一家水管销售店,2007年7月份,姚某在七都乡承包了一个工程,便将水管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徐某及游某。2008年2月7日,游某安装完工后,与姚某进行结算后,姚某欠材料费和安装费合计1900元,姚某当日还向游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两人多次要求姚某付款,但姚某一直以暂无钱为由推拖。

    2009年底,徐某与游某两人终止合伙,散伙时游某将姚某所欠的1900元债权分给了徐某,由徐某向姚某催款。为便于日后追款,游某还向徐某出具了一份债权让与凭证。散伙后,两人告知姚某所欠的1900元由徐某享有,并多次要求姚某还款,但姚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徐某与游某终止合伙时,游某将姚某所欠1900元让与徐某享有,并出具了债权让与凭证,因此,徐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姚某履行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姚某立即向徐某支付所欠水管安装款人民币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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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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