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村民小组长在领取村里的移民扶持款后,竟予以侵吞,用于自己做生猪屠宰生意,11月2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寿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下半年,永丰县移民工作办公室下拨给古县镇新元村委会2008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国家扶持资金20000元,其中10000元是拨给该村宝富岭村民小组用于新农村建设新修水泥路用。被告人邓寿祥以宝富岭村民小组长身份实际领取了9000元,并存入自己私人账户,几个月后邓将这笔款项陆续支取出用于做生猪屠宰生意了。在2009年元月、2月各单位先后组织的3次对宝富岭村民小组2008年度包括所有上级拨款在内的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收支账目的清算中,邓均未承认自己收到该笔拨款,直到2009年3月2日,镇纪检书记吴某某又组织了一次清算,因他清算前已得知2008年上级拨给宝富岭村民小组该笔移民扶持款的情况,在清算期间,便当众质问邓寿祥该笔拨款的下落,邓不得已才承认了已领款的事实,同年5月初,邓将9000元上交给古县村委会报帐员手上,村委将该笔款项上交到古县镇财政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寿祥身为永丰县古县镇古县村宝富岭村民小组长,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永丰县古县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领取的移民款9000元加以截留、隐匿不交,予以侵吞,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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