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一少年因事与人发生纠纷,竟然拿刀将对方砍伤,但因其尚未成年,11月3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父母赔偿伤者损失合计六万余元。 2月21日下午,被告吴某带人打了符红友,符红友不服气,就打电话通过刘文华叫了原告等人去找被告吴某,但当天未能找到。2月24日晚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在网上相约,在供销大楼一楼商谈被告与符红友纠纷一事。当晚8时30分左右,被告吴某在超市购买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并约了肖某等人到场,原告也约了陈某等人到了约定地点,双方发生冲突,在打架过程中被告吴某用菜刀砍原告,将原告背部、左手手腕等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原告砍伤致七级伤残,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主要过错在被告,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张某 本应站在中立立场进行调解矛盾纠纷,但其却应刘文华之约去打被告未果后又主动在网上约被告谈解决符红友与被告之间矛盾一事,以致引发双方冲突,对该事件的发生原告自身具有部分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
由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被告的监护人即被告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开兵、曾凤英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7万余元,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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