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胡健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健华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斌(已判刑)从乐安县来到永丰县城转悠。13时30分许,二人转悠到永丰法院至永丰县委路段时,路遇被害人曾某刚好搭乘其弟驾驶的摩托车由恩江大桥往永丰宾馆、跃进路方向行驶,胡健华二人发现曾某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很粗,相当惹眼,于是二人商量后决定飞车抢夺。胡健华搭载陈斌尾随曾某,当行至法院大审判庭门口附近时,胡健华驾驶摩托车突然靠近曾某乘坐的摩托车,陈斌即伸出右手用力抓曾某脖子上的金项链,项链断了,陈斌抓到一截在手上,之后胡健华猛踩油门逃离。由于心里紧张,加上车速过快、路况不熟,二人驾驶摩托车刚到县政府大门前丁字路口时便与一辆相向而行的小轿车相撞,胡健华与陈斌受伤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曾某称,该项链整条重达76克。之后被告人胡健华因摔断腿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胡健华在乐安疗伤时又因之前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同伙公然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51.8克,价值927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因被告人胡健华于2007年在乐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时并未向乐安县公安局如实供述其在永丰县所犯罪行,其先后故意对公安机关隐瞒了前、后两次的犯罪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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