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规风险代理 拒付高额费用有理

  发布时间:2010-12-08 08:53:34


    永丰法院网讯 风险代理并非双方自愿即可,法律也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的,比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即不可实行风险代理。12月7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风险代理的律师追偿顾客代理费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仅支持了原告江西某律师事务所所请求的部分代理费。

    2008年9月12日,被告邵某、黄某与原告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原告为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纠纷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原告指派肖律师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权利义务,同时补充条款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判决金额在14.5万元以下,原告不收取代理费,在14.5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50%收取;如调解结案,代理费不少于5000元。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判决,被告得到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2412.25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代理人遭拒绝,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3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但原告属代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涉及抚养费请求,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司法厅律师风险代理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抚养费不属于风险代理收费范围,不得进行风险代理。因此,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获得的抚养费不应计入风险代理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中。而且,被告在原诉讼前在公安交警大队收取的10000元不是通过判决所得,也应扣除。因此,在扣除抚养费及非诉讼前已经获得的部分后,按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约定超过14.5万元部分按50%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江西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2560元。为此,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25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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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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