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本是生意伙伴,却因买方女友签收货物时用的不是以前的名字而赖账拒付。12月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88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胡花与被告刘海是生意上的伙伴,双方一直关系不错。2009年11月25日,原告胡花送酒到老客户被告刘海的酒店内,价值4824元。因老板刘海不在店内,便由被告刘海的员工也即是刘海的女朋友钟某在销货单上签收“钟某”。之后,刘海将酒店转让,但未付原告的货款合计9588元包括钟某签收的4824元在内。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并大骂原告。原告气愤之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答辩称没有收到钟某签收的这些货且其酒店内根本没有“钟某”这个人。原告则称钟某已是被告的妻子,被告又拿出结婚证,证明其妻是“钟某某”而不是“钟某”。原告便到公安机关查询钟某的身份证明,经与被告的结婚证核对,“钟某”与“钟某某”的身份证号一致。为更进一步确认钟某的身份,法院调取了钟某更详细的身份证明,显示钟某曾用名是钟某某,身份证号与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一致。在证据面前被告无言以对要求调解,但原告看到被告如此耍赖而拒绝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钟某当时签收货物时尚未与被告结婚,但其签收的货物用于被告经营的酒店,钟某只是经手人,应由被告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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