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令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在2005年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于2008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一起到淅江打工,双方同吃同住在一起,同年6月因被告做泥工在外多次喝醉酒,回来便大发酒疯,有一次用手抓住原告的头发将头往墙上碰,致使原告已怀孕的小孩造成流产。此后,原告身体虚弱,被告对原告的病不闻不问,治疗费也不支付。原告在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被告没有回到原告家里,夫妻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与被告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被告没有回到原告家里,夫妻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与被告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法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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