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两次看到妻子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竟使用暴力殴打妻子,从而引发夫妻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12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聂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5年上半年原告在和自己的朋友玩时认识被告,并开始交往、自由恋爱。2007年底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原、被告同居生活半年后于2008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8年11月25日生育一男孩。原告怀孕后,由于被告有时较晚回家,有时甚至不回家,且加上被告对原告关心较少,脾气又不好,致原、被告间常会发生争吵,但争吵后能和好。2009年9月初,被告看到原告与几个男女朋友吃夜宵,被告当场殴打原告。2010年9月14日,由于原告与朋友一起吃饭,回家后被告又殴打了原告。2010年9月15日,原、被告还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考虑小孩的成长等原因,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9月2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会因双方性格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争吵后可以和好如初。2009年9月份及2010年9月14日,被告先后两次看到原告与几个男女朋友一起吃饭,被告使用暴力殴打原告,从而引发夫妻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体贴和关心,而不应猜疑,吵打。被告的行为会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和信任,互相体贴、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子女为重,夫妻感情仍可恢复,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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