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管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从1999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02年1月26日在永丰县潭头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在浙江温州打工,虽然不在同一厂上班,但双方同租一处居住。2008年原、被告打工返回永丰,被告在龙冈开了一家机电维修及水电安装店,2010年10月18日,原告以被告家庭暴力长期实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法庭辩论中,双方还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争辩,但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另查,原、被告在外打工及回家开店期间,双方时常因家庭收支情况及收入保管问题发生口角。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因原告坚决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同外出打工,虽然双方会因家庭收支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以被告家庭暴力长期实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因此,本案无法定离婚事由。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看,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交流,消除隔阂,相信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起诉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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