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1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原、被告于1990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1年1月9日生育长子李某,已成年独立生活,1994年9月29日生育次子李某某。2007年4月,被告结识乐安县情人刘某,受到原告的指责,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08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不久被告离家与情人刘某一同外出打工,至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2010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对子女和家庭漠不关心,离家出走后又不尽夫妻义务,丧失家庭观念。夫妻感情应视为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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