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1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原、被告于1989年经父母包办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农历九月十五生育一女孩罗某某(现已外出打工), 1994年农历五月生育一男孩(已夭折)。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1998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开始分居。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1998年6月,原告外出务工,开始与被告分居,长达12年之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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