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陈某受村小组委托管理造林资金,却拒绝返还结余资金,反而据为己有,12月1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陈某立即归还造林结余款5949.7元给村小组。 2007年下半年,坑田镇某村小组对500余亩残次林荒山进行清山造林,并委托村民即被告陈某负责造林资金的收取及管理。造林结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邀请县经管站的干部到场一起进行清算,除去开支外造林结余款为5949.7元。当天上午清算完毕后,被告对此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在一个星期内将该笔结余款交还给原告村小组。可被告此后并未按承诺交出结余款给原告,原告村小组多次向陈某提出尽快归还,但均遭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管理造林资金收支,在造林活动结束之后,被告理应将造林结余款返还,但被告拒不交出,反而占为己用,造成原告损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应立即返还造林结余款5949.7元给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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