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借贷关系消灭 冲抵欠款不予采信

  发布时间:2010-12-14 09:37:11


    永丰法院网讯 12月1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洪某应当偿还原告方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原告方某与被告洪某系亲戚关系。2008年8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本金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30%,期限一年。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2005年被告借给原告本金20000元,2008年原告向被告偿还该20000元本金时,被告未要求原告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借给了被告本金10000元,被告则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按时如数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2005年被告借给原告本金20000元,2008年原告向被告偿还该20000元本金时,被告确实没要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虽有年息30%的约定,但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该10000元本金。被告2005年借给原告本金20000元,原告已于2008年还清,对此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至此,原、被告有关该20000元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消灭,相关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现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重新计付该20000元借款利息用于冲抵本案欠款之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袁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