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1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3月间经媒人介绍恋爱并一同外出打工。双方于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5年1月24日生育婚生一女儿,由原告父母带养,被告每年会付抚养费给原告父母。2010年10月,原告以被告嫌穷爱富,有外遇,与原告性格不合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均称对方确有外遇,但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而自由恋爱并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性格不合造成矛盾,并未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均称对方确有外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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