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民工不幸坠楼 拆迁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14 11:07:57


    永丰法院网讯 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不幸坠楼受伤,但房屋拆迁公司却拒绝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月1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房屋拆迁公司赔偿损失两万多元。

    今年6月,中医院将一栋6层的旧楼承揽给拆迁公司拆除,并约定拆迁公司在拆除、施工中要建立健全安全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如发生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一切责任概由拆迁公司承担,与中医院无关。拆迁公司又将该房屋的拆迁工程交给民工朱某、张某等七人进行拆除,约定以每平方米1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6月13日,张某在旧房四楼拆中间墙的梁柱时,不幸从四楼墙上摔倒在三楼楼面后受伤,朱某等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好几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八级伤残。但拆迁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就一直不愿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公司作为一个有拆迁资质的公司,选任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朱某、张某等人从事拆迁工作,存在选任过失,对该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房屋拆迁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2758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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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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