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 挪用补偿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0-12-14 13:35:53


    永丰法院网讯 村民小组副组长钻了财物管理制度的空子,肆意将村里的土地补偿款挪作已用,12月1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胡和根有期徒刑1年。

    2008年,永丰县征收了佐龙乡南塘村委胡家边村小组40余亩的集体土地,补偿了12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其中90余万元已按补偿方案发放到了村民个人手中,另外的30余万元则由村小组进行保管。村小组分别以该村几名组长与副组长胡寿根、胡明根、及被告人胡和根三人的名字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保管人交叉管理不属于自已户名的存折,密码则由村小组出纳艾某某统一设置并掌管。以被告人胡和根的名字所设置的存折是由组长胡寿根所保管,其中存款实际金额为73351.38元。2009年4月5日,被告人胡和根在未征得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到农行办理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从而掌控了该帐户上的补偿款。自2009年5月至2010年元月期间,被告人胡和根先后10次从该帐户中支取人民币73375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养猪场购买饲料、兽药和设备支出了。案发后,被告人胡和根知道事情将败露,而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7337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和根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胡和根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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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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