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在明知妻子已怀孕的情况下仍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12月1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离婚。 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经被告亲戚介绍相识,2008年12月16日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两人均在某自动麻将机店做事。2009年2月原告怀孕后流产,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关心不够,原、被告间为此发生争吵。2009年8月份,原告再次怀孕,由于原告感冒到诊所打针,为此,被告及家人认为怀孕期间打针会生怪胎,原、被告为此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原告因生气喝了白酒后流产。2010年9月12日,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9月14日,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起诉后,经法院审查张某已怀孕,遂通知聂某撤诉。2010年10月9日聂某向法院撤诉。2010年10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被告于2010年9月14日在明知原告已怀孕的情况下仍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因而,对原告的这一诉求,予以准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