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帮忙调解,我们两人已经没什么好吵的了!”12 月20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原本怒目相向的李某和肖某终于喜笑颜开。 2009年10月13日,李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肖某租赁李某在步行街的一间店面。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1150元,全年租金在每年的11月1日一次性付清,如无故拖欠租金,每延误一天,则按照全年租金的2%缴纳滞纳金,如延误超过五天,李某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合同顺利履行了一年,但今年10月28日,李某向肖某催收租金,肖某提出不想再承租该店面,欲提前终止合同,李某当时也表示同意,但双方对解除合同后的有关事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肖某也未返还店面给李某,李某遂起诉要求解除与肖某的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店面,同时没收押金,并要求肖某支付至交付店面时的租金。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李某和肖某达成协议,同意终止店面租赁合同,肖某将店面交还李某,李某退还肖某肖燕兰店面押金1500元,并补偿肖某店面装修费用500元,装修物归李某所有。至此,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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