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养鸭拒付货款 于法不容被判给付

  发布时间:2010-12-23 09:12:32


    永丰法院网讯  永丰某食品公司委托金某养鸭并收购,却拒不付清货款,12月2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食品公司立即向金某付清货款15000余元。

    2009年5月,被告某食品公司与金某口头协议,被告公司提供鸭苗和饲料,委托金某饲养红毛鸭,金某饲养五个月后由被告公司收购红毛鸭,按每只48元计算,共计货款65088元,经双方结算在扣除鸭苗、饲料等项后,被告食品公司应支付金某货款35758元。

    今年5月24日,金某找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支付货款,王某以无钱为由未付,金某要求出具欠条,王某遂向金某出具了35758元的欠条,约定一个月内结清。之后,食品公司仅在7月份支付了金某20000元,余款15758元至今未付,金某多次催问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经双方结算被告公司应支付金某货款35758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金某出具了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但余款15758元至今未付,被告公司应予偿付。

    据此,判决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偿付所欠金某货款15758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袁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