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一辆货车在交叉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受伤,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1月17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的成功调解下,受伤司机获得赔偿款4万余元。 2010年7月15日,被告遂川瑞林机械厂的司机范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永丰县城往藤田镇方向行驶,至藤田镇亚申宾馆门前交叉路段时,遇原告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藤田镇上罗洲村路口出来驶入永宁线,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且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黄某与范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1773.19元。8月18日经鉴定,原告的伤势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为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损失工作日为300天。10月中旬,原告在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又用去医疗费10368.50元,手术费102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遂川瑞林机械厂赔偿原告黄某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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