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为朋友借款担保,谁料朋友不按时还款。元月1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因垫付贷款本息引发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王英偿付原告夏军代偿贷款本息1.1万元,被告祝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11月29日,被告王英向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6.195‰,原告夏军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祝远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三人于2009年11月29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被告王英不还款,原告还款后,有权要求被告祝远偿还。2010年9月26日、2010年11月10日、2010年12月28日原告分三次为被告王英偿还贷款本息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均应严格履行。虽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但按法律规定应当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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