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付某在永丰县城经营小店多年,最近却遇到了一件头疼的事情,因为对方拒不认账,致使该笔货款难以收回,2月12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明察秋毫调查下,耍赖人只得乖乖认账。 2008年下半年,原告付某在永丰县城。被告刘某开了一家酒店,由于比较熟悉,便经常向经营烟、酒生意的原告付某赊购酒类等货物。2008年7月9日,原告找被告刘某结帐,刘某委托其父母闵平花夫妇到原告处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货款9486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于同年9月12日付了3000元,尚欠6486元货款。
2009年11月25日,原告付某送货到被告酒店,由刘某的妻子钟维签收,金额为4824元。次日被告刘某又在原告店内购酒、饮料计币520元,并由刘某签收。同年,被告刘某又将酒店转让,被告刘某将在原告处购的货所剩余的部分退还给原告,计币2236元。购货与退货相抵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实际为958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拖,并拿出结婚证明称,自己老婆叫钟廉阶而不是钟维,自己根本不知钟维是何许人,因此对于钟维所签的那笔货款4824元拒不认账,原告付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588元并承担诉讼费。
为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向公安局调取证据,查实了钟维的基本情况,证明钟维曾用名钟廉阶,身份证号与被告刘某之妻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一致,两个名字实际就是同一个人,即被告刘某的妻子。在此铁证下,被告刘某不得不认账。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货有欠条和销货签收单,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据此,永丰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立即支付原告付某货款9588元。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