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被撞受伤 肇事女子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22 14:35:00


    永丰法院网讯 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行驶在路上,却被背后驶来的电动车撞倒在地而受伤,2月2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肇事女子被判决赔偿各类损失一万余元。

    2010年10月6日上午,85岁的陈某正行驶在永丰县城桥南大道廉租房门前非机动车道,这时年轻女子李兰驾驶无牌欧蝶牌电动自行车,并附载1人,由永丰县城前往桥南工业园区方向,刮擦同向步行的陈某,造成陈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速被送往永丰县医院住院治疗。为便于就近护理陈某,并节省费用,经双方同意,次日转入桥南卫生院治疗。当治疗至10月9日时,由于陈某病情恶化出现病危,遂当即再次转入县医院住院治疗。10月13日之前陈某医疗费全部由被告自愿支付,对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陈某之子遂向交警大队报案。

    因双方未及时报案,10月26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证明,证明书只确认了如上所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未划分双方责任。从10月9日至11月3日,陈某三次在县医院治疗出院,共住院25天。之后,陈某之子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陈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已逾85岁的陈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步行,被身后同向驾车行驶的被告车辆刮擦摔倒在地受伤并住院治疗,其依法享有独自正常通行的权利,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在未充分注意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驾车超人时而发生撞人摔伤事故,因此,被告李兰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兰赔偿陈某受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0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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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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