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月2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份,原告胡某与被告廖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到永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09年5月1日,被告生育一女孩。2010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辨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嫌弃被告生育的是女孩,而没有生育男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他人介绍而相识,但两人是在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的,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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