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号不符民政不办离婚 诉至法院双方好合好散

  发布时间:2011-03-03 10:57:05


    永丰法院网讯 3月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由被告肖某抚养,原告吴某自愿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给被告肖某至小孩满18周岁止。

    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6月2日在永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2日生育一儿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使夫妻关系不睦,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曾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原、被告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使用的是临时身份证导致常用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致使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双方除了一些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它共同财产,对外亦无债务。 

    审理中,经永丰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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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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