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出租方提前向承租方提出店面租金从每月2000元上涨到3300元,承租方认为涨幅过大,提出提前终止店面租赁合同。3月3日,江西省永丰县速立速调此案,原、被告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2009年7月22日,原告出租方张林与被告承租方谢清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的店面出租给被告,租期二年,租金每月2000元,每半年付一次租金,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3000元。2010年1月21日还有最后半年的租金未交,而此时原告提出每月租金要涨到3300元,被告认为租金涨幅太大无法承受,遂不想再交租金,于是未按约交租金。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剩余的租金。
由于该案关系到原、被告的生产经营,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被告所交纳的保证金冲抵二、三月的租金我。原、被告没想到纠缠多日的问题在法院不到一个小时就圆满解决,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双方都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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