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不但不束手就擒,反而暴起伤人。2011年4月1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傅秀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傅秀生因没有钱用,欲进入同村村民傅怀军家偷东西。傅秀生打着手电筒,行至傅怀军房屋旁,拆开几块泥砖,钻进傅怀军家二楼。傅怀军发现楼上有手电筒的光,便打着手电筒上二楼,发现傅秀生躲在谷堆旁。傅秀生被发现后,用木棍打掉傅怀军手里的手电筒,造成傅怀军头部、肩部受伤,紧接着双方发生撕打,然后傅秀生赶紧下楼逃离傅怀军家中。经鉴定,被害人傅怀军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当日,被告人傅秀生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傅秀生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傅秀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秀生在案发时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