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堂兄弟两人合伙,专营盗窃别人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勾当,2011年4月1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荣文、唐荣德有期徒刑6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3月5日至5月7日,短短两个月内,被告人唐荣文伙同被告人唐荣德窜至永丰县城各条大街小巷内实施盗窃,先后共获取摩托车6辆、电动车7辆,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在最后一次实施盗窃行为时,唐荣德被摩托车失主当场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之后,被告人唐荣德带领公安人员将另一被告人唐荣文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荣文、唐荣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荣文有两次前科劣迹,唐荣德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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