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感情受挫后准备用来自杀的菜刀却因见财起意砍向自己的新同事, 2月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帅二娇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红梅经济损失20233.81元。 被告人帅二娇今年刚满三十岁,平时表现良好,还曾担任过村里的妇女干部,在有过两次不幸的婚姻之后,其自称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一直放有一把平时切菜用的菜刀,准备用来自杀。
被害人苏红梅与帅二娇同为江西省永丰县航盛电子有限公司内新聘用的职工,两人互不相识,2011年8月22日17时许,被害人苏红梅在永丰航盛电子有限公司14号宿舍找床位时遇见帅二娇,被告人帅二娇见被害人苏红梅戴着金耳环、金手镯、金戒指等首饰,顿生歹念,打起了杀人劫财的主意。于是,帅二娇便在该公司大门外的路边守候,见苏红梅骑电动车过来,遂以想搭乘其电动车去县城为由将苏拦下,在遭到拒绝后帅二娇立即掏出包内携带的菜刀朝被害人的头部、背部等多个部位乱砍,苏红梅受伤后一边大喊一边往公司内逃命,帅二娇追砍其一百余米后,便返回现场驾驶被害人遗留的一辆价值208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逃离。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身受十余处刀伤,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19183.81元。案发后帅二娇一直未对被害人进行分文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帅二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械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且持刀伤及被害人多个部位并致人轻伤甲级,手段较为残忍,案发后又不积极赔偿被害人,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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