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返还租赁房屋 被告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4-04-02 11:22:07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租赁的房屋并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4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6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19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并按原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及水电费。2013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提高租金,因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不成,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限期腾空租赁的房屋,并结清房租及水电费。因被告拒不将租赁的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租凭合同纠纷,双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原告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被告,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可被告至今未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故被告应将该房屋腾空返还给,并支付逾期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损失。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陶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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