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维权诉请十倍价款赔偿,最后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健品行业打假人索赔案,一审判决销售商被告夏岑支付原告程阳货款十倍赔偿金9000元。 2013年3月,原告程阳到被告经营的药行购买华佗生精丸,总计价款900元,后原告向工商局举报,指出被告销售的华佗生精丸系虚假生产企业生产。经工商部门检查查实,被告销售的华佗生精丸上标注的生产企业 “青海百草堂生物有限公司”不存在,属虚假内容。后经工商部门组织调解失败,原告遂向永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货款900元,并赔偿9000元整。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明知被告销售的商品有假还故意购买,其不是消费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华佗生精丸,属于保健食品即保健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以原告明知被告销售的商品有假还故意购买,其不是消费者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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